千年瑰宝焕新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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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31


千百年来,藏语文不仅成为藏民族对内、对外交流的重要工具,而且记录、传承着藏民族灿烂的历史文化,成为藏文化的重要载体。当藏文在我国少数民族文字中成为第一个具有国际标准、获得全球信息高速公路通行证文字的时候,这个拥有千年历史的古老文字,如同娇艳的格桑花,正日益焕发出夺目的光彩。

政策和法律:保障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

“藏语言文字是藏民族的灵魂,是藏民族文化存在的根基,它的力量深深熔铸在藏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凝聚力之中。”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民族语文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国家和各藏地从组织领导、方针政策、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大力加强藏语文工作,充分保障了藏民族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藏语文在各个行业取得了丰硕成果。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藏语言文字的使用在藏地一步步迈入规范化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根据民族平等、语言平等的原则,结合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和法规,对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以及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尊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语言文字的自由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后来历次修订的《宪法》都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198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从法律上明确了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语言文字的权利

由于我国大多数少数民族的多数人仍在以本民族的语言作为主要的交际工具,为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等条款也相应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从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职务到公民诉讼,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当地通用的几种语言文字包含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都作了具体规定。这不仅充分体现了民族平等、语言平等的原则,而且也为以本民族语言文字为主要交际工具的少数民族群众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保障了他们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三)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普及藏语教学:藏语文成为藏族孩子的必修课
    藏语文是藏民族创造并沿袭使用千年的民族语言,是藏族人民的重要交际工具。但在旧西藏,学习藏语文是少数上层贵族和少数僧侣的特权,占藏地总人口95以上的根本没有学习藏语文的权利。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西藏的藏语文教学。在藏地,所有农牧区和城镇小学实行藏汉语文同步教学,藏族学生从小学到高中阶段实行藏、汉语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的教学方针,整个基础教育阶段(从小学到高中阶段)的主要课程用藏语授课。中学阶段也同时实行用藏语和汉语授课,并坚持在内地西藏中学开设藏语文课。藏语文课程是藏族学生考试必考课程,成绩纳入总分。同时,藏语文在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作为公共课开设。在招生考试中,藏语文作为考试科目,成绩计入总分。
    据了解,几所民族院校藏语言文学专业主要专业方向包括:藏语言文学、藏语言文学(师范类)、藏语新闻、藏汉翻译、文秘与藏文信息处理。1998年藏语言文学专业被国务院学位办批准为西藏自治区首批硕士学位授予点,并招收首届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研究方向主要有:藏族传统诗学、藏语言学、藏族文学史、藏族文学理论、藏汉翻译、藏传因明学、藏族民间文学、格萨尔学、古藏文等。